公司有几个保洁阿姨,干了好几年了,每个月工资2500块。不多,但在我们这种小地方,算是个稳定活儿,也比较轻松,阿姨们干得也挺踏实。

今年9月1号起,最高人民法院《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(二)》正式施行。其中明确: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不缴社保的,约定无效;劳动者单方面承诺放弃社保的,承诺也无效。未依法缴纳社保的,劳动者可以据此解除劳动合同,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。

换句话说,社保这个事,从法律层面已经彻底没有操作空间了,虽然之前劳动合同法就明确了这个规定,但是在政策实行面并没有那么严格。

这项政策的背景不难理解。2024年全国就业人员7.34亿,但拥有完整"五险"的最多2.46亿人,约占三分之一。剩下的人,大病没有医保托底,老了没有养老金,出了工伤自己扛。扩大社保覆盖面,从制度层面是早晚的事。

只是落到具体的人身上,账就不是那么好算了。

拿我们这几个保洁阿姨来说。她们年纪都偏大了,五十岁左右,之前从来没交过社保。现在开始交,按最低基数走,个人部分每月扣掉差不多500块,单位部分还要再掏1100块。公司把工资调到了最低工资标准2000块,扣完社保,到手1500。

原来2500,现在1500。一个月少了1000块。

1000块对有些人可能就是几顿饭的钱,但是对这些阿姨来说,也许就是一个月的家庭开支。

公司这边也没有变得更轻松。原来一个月2500块的人工成本,现在工资2000加单位社保1100,变成了3100,多了600块。一年下来就是小几万。而且《解释二》明确,之前未缴的社保,劳动者可以随时主张补缴,还要加收每日万分之五的滞纳金。

说到补缴,这里面的追诉时效问题也值得聊聊。

其实各地对社保追缴的时效一直存在不同做法。《劳动保障监察条例》第二十条规定,违法行为在两年内未被发现的,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不再查处。按照这个条款,广东(除广州)、江苏(除南京)、山东等大部分地区的法院,都曾认定补缴社保有两年的期限限制。但广州、武汉、南京等地的法院则认为,社保费追缴属于行政征收,不适用行政处罚的时效规定。

换句话说,同一个案子,在不同省份可能判出完全不同的结果。

而最高法近年来的态度逐渐明确——倾向认为社保追缴不受时效限制。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的法官专业会议纪要也指出,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以超过两年为由不再查处的,人民法院不予支持。这次《解释二》的出台,进一步强化了这个方向。

对企业来说,这意味着历史欠账没有"过期"这一说。员工离职十几年后回来主张补缴,法院依然可能支持。一颗雷埋下去,不知道什么时候炸。

但这个逻辑其实有可以讨论的空间。法律设置时效制度,不是没有道理的。一方面,时间越久,证据越难固定,工资记录、考勤记录可能早已销毁,双方举证都很困难。另一方面,如果劳动者自己长期不行使权利,用人单位会产生合理的信赖——以为这件事已经过去了。无限追诉等于让企业永远处于不确定的法律风险之中。

权利这个东西,应该有人来保障,但权利人也应该及时去主张。如果一个员工在职期间明知没交社保,既不投诉也不仲裁,离职多年之后突然要求补缴,从情理上讲,企业确实有点被动。合理的时效限制,既是对企业的保护,也是在提醒劳动者:自己的权益,自己要当回事。

当然,现在政策的大方向已经很清楚了,追缴不设时效。企业唯一能做的,就是尽早合规,别留历史欠账。

还有一个现实问题。这几个阿姨就算现在开始交,到退休年龄时肯定是不够最低缴费年限的。目前领取基本养老金要求最低缴满15年,而且根据2024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渐进式延迟退休决定,从2030年起这个门槛会逐步提高,到2039年达到20年。阿姨们五十来岁了,就算弹性延迟退休,最多也就再交五六年,离15年的线还差得远。

不够年限只能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。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待遇水平和职工养老保险差距非常大。也就是说,这些阿姨现在每个月真金白银地扣着、交着,到头来却领不到职工养老金。

社保收支的压力也是客观事实。有专家预测国家养老基金可能在2035年耗尽,劳动年龄人口从2012年起年均减少300万以上。交钱的人在变少,领钱的人在变多。在这个时间节点上强化征缴,有其现实的考量。

只是,当一个制度在宏观层面是必要的,在微观层面却让被保障的人收入缩水、让用工方成本骤增、让临近退休的人交着注定不够年限的钱,中间一定有什么环节需要再想想。